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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胡同环境整治指导意见》(初 稿)
日期:07-12-17 10:19: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京旧城二环路以内的传统胡同、街巷的环境整治。   

第三条 胡同、四合院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胡同的整治应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04年至 2020年)》关于胡同保护的要求实施。胡同环境整治的目标是保持它的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修复历史风貌,提升环境质量。

第四条 胡同环境整治涉及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胡同环境整治内容

第五条 地上整治

1 、拆除胡同内的违法建设。清理胡同内堆积的杂物和垃圾。

2 、拆除不符合胡同风貌要求的广告、牌匾、标识、灯箱等设施。

3 、胡同路牌、门牌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规范、补齐,胡同可统一设置展示所在胡同历史的中英文标牌。

4 、商铺门前摆放的货摊等设施应当移进院内或室内,不得占用胡同。商铺牌匾应一铺一匾,高度不超过 50厘米。

第六条 绿化整治

1 、养护好胡同现有的树木,保护好古树。应当留有树池,以便于浇水和树木透气。有条件的地段可以增加公共绿地,鼓励种植北京传统树木。

2 、有条件的地段可以增加花池或座椅,塑造宜人的公共空间,同时要制定具体的维护管理措施。

第七条 交通设施整治

1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胡同通行机动车的管理,根据胡同及周边地区条件,制定单、双行等管理措施。

2 、路面修补平整,材质应当尽量统一,路面不设道牙。对于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地面铺装应当妥善保护。

3 、符合风貌保护要求且宽度在 6米(含)以上的胡同,可在一侧设置停车位,预留出不少于 3.5米宽的消防通道。

4 、鼓励胡同内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在夜间和节假日开放其内部停车场,为附近居民停放车辆。

第八条 地上线杆整治

1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施线杆入地,设计施工时应注意与其它市政管线的铺装统筹考虑,留出空间。变电,配电箱要尽量小而隐蔽,不影响胡同风貌和交通。

2 、整理、调整和维护各种杆线,清理户线,拆除废弃杆线。

3 、按规定补齐或更换路灯。

第九条 地下管线整治

1 、地下设施的更新、扩建,参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实施。

2 、凡路面、地下管线设施等更新、翻建时,原则上应先地下后地上。

3 、改善路面排水设施,不具备地下排水条件的地段可以采用地面明排水,但路面排水要有坡度,不能积水,尤其房屋院墙根部不能积水。

4 、自来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应同时改扩建自来水及排水管道。排水管道必须达到宅院内排水通畅,不得积水。

5 、胡同内各种井盖、雨蓖应当与路面平整,保持完好。

6 、增补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 沿街墙面整治

1 、修补破损脱落的墙面,应当洗刷整洁,重要部位应当采取重砌、拆砌方法恢复历史原貌,其他部位可以采用抹灰、勾缝、粉饰等传统做法修整。

2 、墙面颜色原则上应尊重历史原貌,以传统的青砖灰色调为主。不宜强行统一材料,原则上应保持历史的传统色调,体现古朴自然的风格。

3 、围墙、山墙和檐墙的形式、构造应当参照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制的《北京四合院建筑要素参考图》进行整修。

4 、临街后窗也应当进行修整,不易设置护栏(如需设置护栏,应当与胡同风貌相协调)。空调机托架、外罩应当统一设置,并与胡同风貌相协调。

5 、两侧房屋的屋面、房檐,原则上应当参照《北京四合院建筑要素参考图》进行整修。现有水泥瓦、石棉瓦、瓦垄铁等屋面材料应逐步予以更新,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棋盘心、仰瓦灰梗等,不宜随便使用筒瓦。

6 、胡同内原则上不得另破墙开门。现有各类商店、小卖部等商铺,应按照传统胡同风貌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整修。

第十一条 宅院大门整治

1 、宅院大门包括门楼、门洞、大门、台阶等,是胡同主要的历史景观,应作为重点加以修整。

2 、宅院大门的修缮,原则上按大门原风格进行整修。宅院大门应完好坚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门前不应添设与宅门历史规制不符的小品。

3 、油饰应保持传统民居朴素典雅的风格,不应当采用与传统规制不符合的高等级彩画。

4 、石活应当保留,采用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必须补配的石料,可以采用小青石和青白石,不宜使用汉白玉。

第十二条胡同内公共厕所应当采用与整体环境风貌相协调的建筑形式和色调,并按照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干净、卫生,便于居民使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胡同环境整治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四个城区政府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实施和管理时,辖区范围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相关专家任责任规划师或建筑师,指导胡同环境整治方案的制定,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胡同环境整治所需资金应当由社会各有关单位和各级政府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胡同日常维护管理的标准和办法。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胡同规划] 城四区400条胡同年内整治 2008-01-29
  · [胡同规划] 为什么胡同要进行整治? 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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