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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保证油烟治理工作廉洁高效的几项规定
日期:06-04-07 00:00:00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网站

  为保证全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廉洁高效顺利完成,根据中央和本市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结合油烟治理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定。

  一、北京市环保局系统在油烟治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开展油烟治理工作,不得有违法行政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各区县环保局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好油烟治理、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油烟排放和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严肃查处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油烟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三、油烟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运作。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向治理单位强行推荐和指定产品,不得限制生产厂家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收取押金和各种费用,不得借治理工作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各区县环保局要认真贯彻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各类经济实体和社团组织牟取经济利益,推行强制性中介服务。

  四、治理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后,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得无故不予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均按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对治理工程达不到标准无售后服务的治理企业进行曝光,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治理企业和产品名单。饮食服务业各单位有权向提供治理产品及服务的单位追偿损失。

  五、全市环保系统要按本规定对前一段油烟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2002年9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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